中新網成都12月27日電 (記者 劉忠俊)備受關註的四川勞模裴忠富實名舉報樂至縣扶貧辦、採購中心等官員套取國家扶貧資金一案,涉案的樂至縣扶貧辦主任鄧祖峰、政府採購中心主任顏學剛因收受賄賂、濫用職權等被樂至縣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受賄人吳忠平也被依法判刑。
  據瞭解,四川恆江公司吳忠平為在樂至縣政府採購招標項目中獲得關照,宴請顏學剛、鄧祖峰等人,並送給每人現金2000元。在顏學剛、鄧祖峰的關照下,樂政採招(2013)182至185號、186號第一次招標均由不具有果樹苗木經營資質的四川恆江公司順利中標。此事引起了參與投標的雙流縣宗富水果種植專業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四川省勞模裴忠富的質疑和實名舉報(中新網曾作報道)。
  被告人顏學剛在2011年4月至2014年4月擔任樂至縣採購中心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黃某、李某等人送的好處費共計167800元。被告人鄧祖峰在2011年3月至2013,擔任樂至縣蠶桑局局長、樂至縣財政局副局長、縣扶貧辦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收受鄧忠平、鄧某、浦某等人好處費共計119600元以及電腦一臺。
  被告人吳忠平在2013年樂至縣連片扶貧開發樂政採招(2013)187至191號、186號第二次、372至374號項目招標過程中,送給顏學剛現金共計27000元,鄧祖峰現金2000元,羅某2000元。
  2014年4月4日,樂至縣紀委通知顏學剛、鄧祖峰就網上舉報之事接受調查。同月5月,被告人吳忠平到樂至縣人民檢察院接受一般性排查詢問時如實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同日樂至縣檢察院向縣紀委通報了吳忠平供述的行賄事實。後顏學剛、鄧祖峰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鄧祖峰主動上繳涉案款123600元,顏學剛主動上繳涉案款220000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樂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文件精神,確定樂至縣2013年連片扶貧開發資金計劃,其中確定樂至縣蟠龍鎮清泉村、鑼聲溝村、星子溝村、樂至縣石佛鎮石橋溝村、樂至縣石佛鎮彌陀寺村開發梨子種植業等,並經有關部門批准同意樂至縣蟠龍鎮清泉村、鑼聲溝村、星子溝村、樂至縣石佛鎮石橋溝村進行綠寶石(中梨1號)、豐水梨梨樹苗立項採購。
  2013年7月3日,由時任樂至縣財政局副局長、樂至縣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分管樂至縣政府採購中心的被告人鄧祖峰主持召開了有時任樂至縣政府採購中心主任的被告人顏學剛,立項採購梨樹苗的各村支部書記等人參加的2013年連片扶貧開發產業(梨子)採購會議。
  吳忠平系鄧祖峰的遠房親戚,得知2013年樂至縣扶貧連片開發項目要採購梨樹苗的消息後,便找到鄧祖峰,提議二人合伙做採購項目生意,鄧祖峰未置可否。2013年7月,鄧祖峰介紹吳忠平給顏學剛認識,並告知顏學剛,吳忠平想參加梨樹苗採購投標,請其關照吳忠平。為了獲得顏學剛、鄧祖峰在招標過程中的關照,吳忠平在該茶樓送給顏學剛、鄧祖峰現金各10000元。後鄧祖峰與顏學剛針對恆江公司無果樹苗木經營資質的情況,在樂至縣蟠龍鎮清泉村、鑼聲溝村、星子溝村、樂至縣石佛鎮石橋溝村以採購綠寶石(中梨1號)、豐水梨梨樹苗立項的樂政採招(2013)182-185號,樂至縣大佛鎮彌陀寺以採購圓黃梨、豐水梨梨樹苗立項的樂政採招(2013)186號招標文件中,將聯繫會議確定的供應商必須具備“果樹苗木生產許可證、並提供近兩年內梨子苗木供應成功案例(三個以上)”修改為具有“果樹種苗生產許可證或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及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並提供近兩年內苗木供應成功案例(三個以上)”,併在設置評分標準時針對恆江公司在註冊資金、以往苗木業績等方面的優勢設置傾向性加分條件。
  2013年9月的一天,吳忠平在樂政採招(2013)182-185號項目中獲得關照,宴請顏學剛、鄧祖峰和羅某、盧某時送給每人現金2000元。在顏學剛、鄧祖峰的關照下,使不具有果樹苗木經營資質的恆江公司在樂政採招(2013)182至185號和樂政採招(2013)186號第一次招標中順利中標。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顏學剛、鄧祖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分別收受他人好處費206800元、133600元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顏學剛、鄧祖峰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樂至縣2013年連片扶貧開發項目招標過程中收受他人賄賂後,為了給他人謀取利益,徇私舞弊,擅自修改招標條件和設置傾向性加分條件,違規使不具備資質的企業中標,其行為侵犯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和違反了公平競爭的社會正常經濟秩序等,同時也嚴重影響和損害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的法定性和廉潔性,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其行為構成了濫用職權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吳忠平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金59000元,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
  綜上所述,依照《刑法》等相關規定,被告人顏學剛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處沒收財產五萬元;被告人鄧祖峰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0年6個月,並處沒收財產5萬元;被告人吳忠平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
  被告人顏學剛的違法所得179800元、被告人鄧祖峰的違法所得123600元及聯想家悅S505型電腦一臺予以追繳,被告人顏學剛退還給被告人吳忠平的賄賂款27000元,被告人鄧祖峰退還給吳忠平的賄賂款10000元,予以沒收。(完)  (原標題:追蹤報道:四川樂至2官員濫用職權和受賄被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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